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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从业《会计基础》第四章(1-5)

[日期:2015-06-16]   来源:昆明耀恒教育  作者:昆明耀恒教育   阅读:1868次

四、原始凭证的审核

  审核会计凭证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实行会计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保证核算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合法,会计部门和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包括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通用原始凭证,还应审核凭证本身的真实性,以防假冒。

  2.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是否有违法乱纪等行为。

  3.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

  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

  4.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全,包括有无漏记项目、日期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关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5.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

  各项金额的计算及填写是否正确,如阿拉伯数字不得连写、大小写金额相符等,有无刮擦、涂改和挖补等。

  6.审核原始凭证的及时性。

  应注意审查填制日期,尤其是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时效性较强的原始凭证,更应仔细验证其签发日期。

  需要说明的是,原始凭证的审核,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制度,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注意以下内容:(选择、判断)

  第一,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填制记账凭证入账;

  第二,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填写有错误、手续不完备,数字不准确以及情况不清楚的原始凭证,应当退还给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并令其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

  第三,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填制,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舞弊,《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更正原始凭证错误的具体要求。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凭证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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