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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日期:2015-06-30]   来源:昆明耀恒教育  作者:昆明耀恒教育   阅读:7305次

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常见问题解答

一、没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否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答:《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或不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均应当参加继续教育。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哪些?

答:《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全国会计类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类考试;

(二)参加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三)参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会计培训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五)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怎样才算合格?

答:《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会计类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领军(高端)人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次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五)独立承担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文章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八)参加主管部门(含单位)、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的面授培训,考试成绩合格,每一学时,折算为3学分;

(九)参加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其学分的折算办法,在课程设置中明确。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如何进行登记?

答:(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成绩由组织培训的单位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登记学分;(二)会计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等合格成绩由省级组织考试的部门统一登记折算学分;(三)以其他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云南省财政厅网站—在线服务—会计管理—继续教育—个人继续教育登记”或“云南财政会计管理网—继续教育—个人继续教育登记”(http://183.224.83.153:7001/)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登记折算学分。

五、会计人员未参加继续教育怎么办?

答:《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完成继续教育者,各级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将视为不具有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会计人员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其纳入会计人员诚信与监督管理系统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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